德阳iso14001环境体系标准详解
一、体系标准总要求
实施标准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是改进环境表现(行为)。本标准的基础是组织承诺定期评审和评价其环境管理体系,以识别改进的机遇并付诸实施。改进的速率、程度和日程,取决于组织的经济状况和其他客观条件。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是为了实现环境表现(行为)的进一步改进。
标准要求我们:
a) 制定适宜的环境方针;
b) 识别其过去、当前或计划中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以确定其中的重大环境影响;
c) 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d) 确定优先事项并建立适宜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e) 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以实施环境方针,实现目标和指标;
f) 开展策划、控制、监测、预防和纠正措施、审核和评审活动,以确保对环境方针的遵循和环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
g) 有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做出修正的能力。
一个尚未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首先应当通过评审的方式来确定自己当前的环境状况,以便对它的所有环境因素予以考虑,作为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
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关键内容:
1. 识别重要的环境因素,包括在正常运行中、异常条件下(含启动和关闭情况)、发生紧急情况和事故时;
2. 确定法律、法规和其他环境要求;
3. 审查所有现行环境管理活动和程序(包括与采购和合同有关的);
4. 评价对以往紧急情况调查的反馈。
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当考虑到组织内的正常和异常运行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评审时,可根据活动性质的需要,采用调查表、面谈、直接检查、测量,以及参考过去的审核或其他评审结果等方式。
标准的实施边界,以及是在整个组织,还是仅在特定的工作部门内实施,由组织自行决定。组织应当规定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并形成文件,以明确界定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边界。当组织是一个更大的组织在给定场所的一部分,对范围的确定尤为必要。
边界一经确定,组织在此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均须包括在环境管理体系内。
在确定范围时,环境管理体系的可信性取决于边界的选取。若组织的某一部分被排除在环境管理体系之外,组织应当能做出解释。如本标准仅在特定的工作部门实施,可以采纳组织内其他部门已建立的方针和程序,用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只要它们适用于这些行将采用本标准的部门。
二、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确定了实施与改进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方向,具有保持和改进环境表现(行为)的作用。因此,环境方针应当反映最高管理者对遵循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环境要求、进行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承诺。环境方针是组织建立目标和指标的基础。
环境方针的规定应当做到意义明确,使内、外相关方都易于理解。应当对方针进行定期评审与修订,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条件和信息。方针的应用范围应当是可以明确界定的,并反映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特有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
应当就环境方针和所有为组织工作,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员进行沟通,同时还应当和为它提供服务的合同方进行沟通。对合同方,不必拘泥于传达方针条文,而可代之以其他内容,如规则、指令、程序等,或仅传达方针中对其适用的部分。
如果该组织从属于一个更大的组织,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当在后者环境方针的框架内确定自己的环境方针,将其形成文件,并得到上级组织的认可。
注:最高管理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他(们)从最高层次上对组织进行领导和控制。
三、环境因素
应通过考虑和它当前及过去的有关活动、产品和服务、纳入计划的或新开发的项目、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所伴随的投入和产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造成的),以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的环境因素。这一过程中应考虑到正常运行条件、关闭与启动时的条件、以及可合理预见的紧急情况。
组织不必对每一种产品、部件和输入的原材料都做出评价,而可以针对一种活动、产品或服务类型,从中识别其环境因素。
对环境因素的识别不存在唯一的方式,但以下问题通常会得到考虑:
a) 向大气的排放;
b) 向水体的排放;
c) 向土地的排放;
d) 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
e ) 能源使用;
f ) 能量(如热、辐射、振动等)排放;
g) 废物和副产品;
h) 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外观等。除了对它能够直接控制的环境因素外,组织还应当对它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加以考虑。例如与它所使用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关的环境因素。
以下提供了一些对这种控制和影响进行评价的指导。不过,在任何情况下,控制的程度,以及对哪些因素能够施加影响,都取决于组织自身。
应当考虑的与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因素,如:
1) 设计和开发;
2) 制造过程;
3) 包装和运输;
4) 承包方、分包方和供方的环境表现(行为)及做法;
5 ) 废物管理;
6 ) 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获取和分配;
7) 产品的分销、使用和报废;
8) 野生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对外供产品的环境因素的控制和影响,因不同的市场情况和供货商而有很大差异。例如,一个自行负责产品设计的组织,可以通过改变某种输入原料来施加影响;而一个根据外部产品规范提供产品的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就很有限。
一般说来,对于用户如何使用和处置它所提供的产品,组织的控制作用有限。可行时,它可以考虑通过让用户了解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处置机制来施加影响。但这种做法并不会改变或增加组织的法律责任。
完全地或部分地由环境因素引起的对环境的改变,无论其有益还是有害,都称之为环境影响。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之间是因果关系。
在某些地方,风俗传统可能成为组织运行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应当加以考虑并认识其环境影响。
由于一个组织可能有大量环境因素及其伴随的环境影响,应当建立判别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环境影响的准则和方法。不存在唯一的判别方法,原则是它应当能提供一致的结果,包括评价准则的建立和应用,例如有关环境事务、法律要求、以及内、外部相关方的关注等方面的准则。
组织在建立重要环境因素信息时,除考虑将它们用于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外,还应当考虑将它们作为历史数据加以留存的必要。
在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到从事活动的地点、进行这些分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以及可靠数据的可得性。对环境因素的识别不要求作详细的生命周期评价。
另外,还可以利用出于规章或其他要求所取得的信息。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的要求,无意改变或增加组织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和其他要求
需要识别适用于其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例如:
a) 国家的或国际性的法律要求;
b) 省部级的法律、法规要求;
c) 地方性法律、法规要求。
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例如:
1) 和政府机构的协定;
2) 和顾客的协议;
3) 非法规性指南;
4) 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
5) 自愿性环境标志或产品护理承诺;
6) 行业协会的要求;
7) 和社区团体或非政府组织的协议;
8) 组织或其上级组织对公众的承诺;
9) 本单位的要求。
确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和环境因素之间的关联,往往在识别这些要求的过程中就已经完成了。因此,不一定要求为此专门制定程序。
五、目标、指标和方案
目标和指标应当具体,只要有可能,就应当是可测量的。此外,它们还应当顾及短期和长期的需要。
对技术的选择,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考虑选用适宜的、成本效益高的最佳可行技术。 对组织财务要求的考虑,不意味着组织必须运用环境成本核算方法。
成功地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有赖于制定和实施一个或多个方案。方案中应当说明如何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包括时间进度、所需的资源和负责实施方案的人员。方案可予以细化,具体到组织运行的基本单元。
在适当和可行时,方案中应当全面考虑计划、设计、生产、营销和处置等各个阶段。
无论是现行的还是新增的活动、产品或服务,都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考虑。对于产品,可从设计、材料、加工、使用及最终处置等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安装工作或工艺上的重大修改,可从计划、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以及根据组织决定的适当时间予以关闭等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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